台式制动性能 制动率: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前轴≥60%,后轴≥20%;其他汽车前轴≥60%,后轴≥50%;挂车后轴≥55%;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汽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其他汽车空载总和对于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50%;其他汽车后轴满载测试时后轴制动力百分比不做要求,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或等于35%,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客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或等于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或等于30% 依据条款GB7258-2017/7.11.1.1 整车制动率:总和≥60% 依据条款GB7258-2017/7.11.1.1 制动不平衡率:在用车前轴≤24%,后轴≤30%(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后轴≤10%);新注册车前轴≤20%,后轴≤24%(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时,后轴≤8%); 依据条款GB7258-2017/7.11.1.2 制动协调时间:液压制动的汽车≤0.35s,:气压制动的汽车≤0.60s 依据条款GB7258-2017/7.11.1.3 车轮阻滞力:≤轮荷的10% 依据条款GB7258-2017/7.11.1.4 驻车制动力:总和≥整车重量的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15% 依据条款GB7258-2017/7.11.2
路试制动性能
行车制动 依据条款GB7258-2017/7.10.2表3、表4
驻车制动 在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机动车在15%)的试验坡道上,轮胎与路面附着系数≥0.7,正反两个方向保持不动,时间≥2min 依据条款GB7258-2017/7.10.3
前照灯
①远光发光强度:在用车两灯制≥15000,四灯制≥12000;新注册车两灯制≥18000,四灯制≥15000
②远光光束照射位置:(仅对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的前照灯)要求高度0.8H~100mm(H为灯光中心高度,下同);光束水平方向偏:左灯向左偏≤170mm向右偏≤350mm,右灯向左偏向右偏均≤350mm
③近光光束照射位置要求:(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心点)高度:光束中心高度小于1000m为-50mm~-300mm,光束中心高度大于1000m为-100mm~-350mm;光束水平方向偏:左右灯向左偏≤170mm向右偏≤350mm 依据条款GB7258-2017/8.5.2、8.5.3
车速
依据条款GB7258-2017/4.11
侧滑
依据条款GB7258-2017/6.10
项目尾气排放
内容: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项目尾气排放
类别 | 怠速 | 高怠速 | ||
CO/% | HC1)/10-6 | CO/% | HC1)/10-6 | |
限值a | 0.6 | 80 | 0.3 | 50 |
限值b | 0.4 | 40 | 0.3 | 30 |
1)对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
依据条款:GB18285-2018/8.1.2.2表2
项目尾气排放
类别 | CO/(g/km) | HC1)/(g/km) | NOx/(g/km) |
限值a | 8.0 | 1.6 | 1.3 |
限值b | 5.0 | 1.0 | 0.7 |
1)对以天然气为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该项目为推荐性要求。 |
依据条款:GB18285-2018/8.1.2.5表5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类别 | 自由加速法 | 加载减速法 | 林格曼黑度法 | |
光吸收系数(m-1)或不透光度(%) | 光吸收系数(m-1)或不透光度(%) | 氮氧化物b/×10-6 | 林格曼黑度(级) | |
限值a | 1.29(40) | 1.2(40) | 1500 | 1 |
限值b | 0.7(26) | 0.7(26) | 900 | |
a海拔高度高于1500m的地区加载减速法限值可以按照每增加1000m增加0.25m-1幅度调整,总调整不得超过0.75m-1; b2020年7月1日前限值b过渡限值为1200×10-6 |
依据条款:GB3847-2018/8.1.2表2
人工检验项目
对照GB7250-2017,依据条款GB7258-2017/GB21861-2014相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