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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危险品运输驾驶超4小时记9分!闯限行记6分!

发表于:2022-4-1 浏览次数:752

大家注意!公安部新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从今天4月1日起实施,新规对危险品运输车违法记分行为进行了修改。


  新增扣分项目(常见)

1.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一次记12分。

2.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一次记6分。

3.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4.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超速规定放宽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记3分。

在高速和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50%记6分,超速50%以上记12分。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由原来的记12分转变成记9分。

按目前高速路段法定120km/h的最高限速值来计算,新规实施之后高速路段最高可行驶143km/h,并且无需记分。

  降低记分处罚 

1.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9分。

2.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一次记9分。

3.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9分。

4.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一次记9分。

5.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一次记9分。

6.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9分。

7.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记6分。

8.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9.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0.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一次记3分。

1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3分。

12.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3分。

13.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3分。

14.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一次记3分。

15.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一次记1分。

16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记1分。

17.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一次记1分。

18.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一次记1分。

19.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一次记1分。

20.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上调记分处罚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从6分上调为9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从6分上调为9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从2分上调为3分。

交管部门将推行学法减分制度,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计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