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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未携带安全卡,重罚!

发表于:2023-1-5 浏览次数:1064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如危险货物运输不当或行车途中发生事故,极容易造成财产损毁、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等。近期,南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南宁市交通运输行业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安全排查整治中,查处了一起未随车携带安全卡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典型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6月8日,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南宁火车东站那庙路对一辆桂N车牌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开展危险货物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安全卡。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随车携带安全卡,并驾驶该车运载约24吨柴油,从南宁市中国石油油库前往青环路,并将在完成运输后向某运输公司钦州分公司收取相应运费。执法人员现场做了询问笔录,收集现场证据后,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张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未按照规定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安全卡的;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本案中,该当事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按规定随车携带安全卡,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000元处罚,并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

执法工作人员提醒

一旦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交通事故,司机可以通过安全卡提示尽快求助相应救援部门。救援部门应急救援时也可根据安全卡的介绍,第一时间了解车内运输的具体物质及消防处理方法,以便精准开展专业化救援。

除了安全卡,由于危险货物运输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驾押人员需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道路运输证、电子运单及与承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产品技术说明书等,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驾驶。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做好员工安全教育,切实落实安全监管,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