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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失效!危险品运输车禁上高速

发表于:2023-5-16 浏览次数:469


灭火器失效禁止上高速

5月9日,吉林高速公安吉林分局在工作中检查发现,一危险品运输车辆配备的灭火器失效,遂将其移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该车将面临万元罚款。

5月9日,吉林高速公安吉林分局巡逻五大队民警在沈吉高速公路吉林南收费站开展入口检查工作时,发现一辆吉A号牌运载医用氧气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其车载灭火器压力表异常不能正常使用,且早已过期。


民警询问驾驶人李某及押运员张某,二人却对此浑然不知。民警了解到,二人临时调配到该车,出车前由于时间紧没有仔细检查。因此,民警对驾驶人及押运员进行了严厉批评。民警强调,危险品运输车辆配备灭火器材是强制性规定,更是重要的安全措施。

最终,民警将该车移交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速公安提示:

日常工作中,民警会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逢车必检,发现危化品运输车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坚决做到违法状态不消除不放行。建议危险品运输车辆其对车内安全防护器材和设施做到出车前必检,不带隐患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