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国土安全部宣布禁止从中国打印机制造商纳思达和新疆中泰化学进口产品,而理由则是这些企业涉及所谓“强迫劳动”。 据美国国土安全部当地时间9日在其网站上发布的消息,上述两家中企被新列入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的实体名单中,这些企业及其子公司生产的商品将被限制进入美国。2022年6月21日,美国实施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现在有22家企业被列入禁止进口的名单中,而中方此前多次否认美方关于所谓“强制劳动”的指控。 6月12日晚间,中泰化学发布关于被美国国土安全部纳入实体清单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表示,2023年6月10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获知美国国土安全部将公司列入“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的实体名单中,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559.11亿元,其中国内收入占比93.37%,出口收入占比6.63%,此次被列入实体名单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正在全面评估此事件对公司造成的潜在影响,并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做好应对工作。 中泰化学简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支持的优势资源转换企业,于2001年12月18日成立,2006年1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前身是1958年建厂的新疆烧碱厂。 中泰化学依托新疆地区丰富的煤炭、原盐、石灰石等自然资源,通过不断优化管理理念和完善产业生态圈,发展成为拥有氯碱化工和粘胶纺织产业两大主业的优势企业,主营聚氯乙烯树脂(PVC)、离子膜烧碱、粘胶纤维、粘胶纱四大产品,配套热电、兰炭、电石、电石渣制水泥、棉浆粕等循环经济产业链,主营产品的生产能力为年产205万吨聚氯乙烯树脂、146万吨离子膜烧碱、88万吨粘胶纤维、320万锭粘胶纱。 作为氯碱行业龙头企业,中泰化学延伸粘胶、纺织产业,上下游相互配套,构建一体化生产体系,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根据中泰化学2022年年报显示,其粘胶纤维主要出口巴西、印度、土耳其等国家,粘胶纱主要出口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土耳其、巴西等国家。 美国打着人权幌子 另据商务部6月12日网站消息,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国将2家中国企业列入所谓“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实体清单”答记者问时表示,美方借“人权”之名,行单边霸凌之实,是典型的经济胁迫行为。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发言人还强调,新疆根本不存在所谓“强迫劳动”、“迫害少数民族”。美方应立即停止政治操弄和抹黑攻击,停止无理打压中国企业,停止破坏新疆繁荣稳定。中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022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徐贵相在第76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依据所谓的“维吾尔强迫劳动预防法”,将中国新疆地区生产的全部产品均推定为所谓“强迫劳动”产品,并禁止进口与新疆相关的任何产品,这是美方打着人权幌子对华进行遏制打压的升级,“美方有关行径严重损害中美两国企业和消费者切身利益,严重破坏国际经贸规则和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充分暴露出美国打着人权旗号破坏人权、打着规则的旗号破坏规则的霸权实质。我们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所谓新疆存在‘强迫劳动’完全是美西方反华势力编制的弥天大谎,是彻头彻尾的世纪谎言。中国新疆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强迫劳动’问题”。 PVC反倾销 美国是全球PVC第一大出口国家。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8月18日,中国商务部收到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聚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审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20年9月25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经过一年的反倾销调查,2021年9月23日,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聚氯乙烯产业未受到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注意啦!这些化学品禁止进出口! 近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联合公布了《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 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包括: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六溴环十二烷。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包括:含西布曲明的混合药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的)、已配剂量含西布曲明的制剂、西布曲明及其盐、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三氯杀螨醇、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多氯萘(包括二氯萘、三氯萘、四氯萘、五氯萘、六氯萘、七氯萘、八氯萘)、六溴环十二烷。 注: 1.禁止进口的商品范围以商品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2.CAS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CAS)登记号。 3.全氟己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是指:(1)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链异构体;(2)全氟己基磺酸盐类;(3)全氟己基磺酸相关化合物,是结构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