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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紧急通知!危化品运输车大检查,抓到就重罚!

发表于:2023-11-24 浏览次数:851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印发《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指导各地科学判定、及时消除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全国各地部署百日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紧盯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

其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违规者重罚: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

(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含未在有效期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装备、设施设备等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或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经营地或运营线路途经地已发布台风橙色及以上预警,暴雨、暴雪、冰雹、大雾、沙尘暴、大风、道路结冰红色预警,或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红色预警等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时,未执行政府部门停运指令或企业应急预案要求仍擅自安排运输作业的;

(五)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包装容器损坏、泄漏的;

(六)所属常压液体罐车罐体运输介质超出适装介质范围,或超过核定载质量载运危险货物的;

(七)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所属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在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备危货车辆维修条件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的;

(九)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