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如东法院审理一起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驾驶案。 许某经营了一家化工原料门市部,为了运输方便,他擅自雇佣没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男子缪某。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缪某多次驾驶重型栏板货车及小型普通货车,将27.5%双氧水及纯苯等危险化学品从南通某涂料有限公司运输至南通某化工有限公司等厂区内。案发时正值高温炎热天气,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缪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各项情节,法院对许某、缪某均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提醒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均需要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否则将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