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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车驾驶员、押运员缺少防护服,被罚款10000元!

发表于:2025-9-1 浏览次数:106

2025年7月27日,安徽淮南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淮南某危货运输公司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防护服数量较少,与从业人员数量不匹配,涉嫌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调查,该公司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共16人,但仅有防护服5件,同时电绝缘安全鞋、防毒面具等也不足以为公司驾驶员、押运员提供安全防护。该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执法人员告知该公司负责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经过宣传教育,该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表示一定配合执法,及时主动整改。最终,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025年版)》,结合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不大,认定违法情节一般,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