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局移交的线索,前往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名下粤Exxxxx轻型罐式货车涉嫌挂靠经营开展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x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经查,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由胡x荣出资购买,实际使用人为胡x荣。2025年2月15日起,胡x荣将该车挂靠在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租车协议》,约定每个月由胡x荣向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实为挂靠费用)4200元。 该车日常经营性运输的驾驶员为胡x荣、押运员为胡x勇,二人均在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入职手续,但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未向胡x荣、胡x勇支付工资报酬。挂靠期间,该车实际由胡x荣支配使用,日常经营性运输由胡x荣承运,运输任务由胡x荣调度、安排;该车日常燃油、维修等费用均由胡x荣承担,实际运输的运费由胡x荣收取;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未对该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每个月收取胡x荣挂靠费用4200元,收取了4个月,共计16800元。 【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 《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挂靠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危险品司机、押运员招聘危险品车辆专用导航识别下方二维码即可免费查询使用本案中,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接受胡x荣粤Exxxxx车辆的挂靠,该车的财务支出和收入由挂靠人胡x荣支配,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未实际组织实施该车的运输生产,未向该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支付工资报酬,未对该车的驾驶员和押运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违反了《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19日对佛山市xx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6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过程中相较于普通货物更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需要特别防护。而危运车辆挂靠经营可能导致车辆管理混乱或监管失控,车辆实际控制人、驾驶员、押运员等未能正常接受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意识和危险货物运输应急处置能力缺乏,具有货物危险、运输危险相叠加的高度危险性,增加了安全风险。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出于安全监管的需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关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认定,根据《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车辆产权关系、劳动关系、运输生产组织、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要求,加强对人员、车辆等的管理。这说明危运企业对人员、车辆的管理应当做到该条款规定的“五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