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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浙江非法运输危化品案,驾驶员多次被罚

发表于:2023-2-22 浏览次数:566

近日,浙江衢州交警对犯罪嫌疑人顾某、王某、丁某、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件已经移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悉,这是衢州市范围内首例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险驾驶案。

案件回顾

2022年12月01日上午,袁某驾驶浙H2*X99号轻型栏板货车和王某驾驶浙H6*6V3轻型栏板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在衢州市高新园区华友钴业门口路段被衢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查获。


经调查,衢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驾驶员袁某、王某在该公司法人顾某的安排下,袁某驾驶浙H2*X99号轻型栏板货车运输26瓶危险化学品(其中210升装液氮2瓶、40升装氧气2瓶、10升装液氮8瓶、40升装氮氦混合气6瓶、40升装氦气2瓶、40升装氩气6瓶),王某驾驶浙H6*6V3号轻型栏板货车运输175升焊接绝热瓶装的液氩7瓶至衢州高新园区。

经查,同年01月12日,衢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原驾驶员丁某驾驶浙H6*6V3号轻型栏板货车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在龙游县境内被龙游县交通运输局查获,并于2022年01月18日对衢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03月04日,丁某再次在龙游县境内被龙游县交通运输局查获,并于03月11日对衢州市某气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浙H6*6V3、浙H2*X99轻型栏板货车均为非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丁某、袁某、王某均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公司法人顾某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安排丁某、袁某、王某等人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该案件已经移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