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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危险品运输检查规范来了!交通部批准实施!

发表于:2024-2-16 浏览次数:196


交通运输部近期批准发布了推荐性行业标准《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JT/I 1482-2023),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危险品运输方面,新规对从业人员、车辆管理、电子运单系统等进行了严格的要求,全方面保障危险品运输的运行安全。


道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规范(节选)

1、基础管理

1.1机构与人员

1.1.1检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简称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置情况,危货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应是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成员应包括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态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1.1.2检查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危货运输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能适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

1.1.3检查危货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置或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车辆技术管理机构设置或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a)拥有20辆(含)以上车辆的企业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且机构负责人明确;

b)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符合每50辆车1人,最低不少于1人的标准。

1.1.4检查专职动态监控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控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配备1人、最低不少于2人的标准。

1.1.5检查危货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危货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考核合格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

1.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宣传

1.2.1抽样检查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近1年的安全生产再培训情况。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了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授课人、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驾驶员培训内容应符合JT/T617.7—2018中5.2的规定,押运员和装卸管理员培训内容应符合JT/T617.1一2018中7.2的规定;相关人员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学时。

1.2.2检查诚信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驾驶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应不少于18学时。

1.2.3检查动态监控人员岗前培训情况,动态监控人员上岗前应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

1.3从业人员管理

1.3.1抽样检查驾驶员聘用考核情况,聘用考核程序应符合危货运输企业驾驶员管理制度的要求,聘用时应严格审核驾驶员从业资格条件、安全行车经历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对实际驾驶技能进行测试。

1.3.2抽样检查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记录及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不应存在下列情况:

a)无有效的、适用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件,以及诚信考核不合格或被列入黑名单的;

b)36个月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c)最近3个完整记分周期内有1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

d)36个月内有酒后驾驶、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 %)以上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

e)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以及发现其他职业禁忌的。

1.3.3抽样检查押运员、装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装卸管理员从业资格证应合法、有效。

1.3.4抽样询问驾驶员、装卸管理员、押运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内容,相应人员应熟悉相关内容。

1.3.5抽样检查近期的安全告知记录,每次起运前应有对驾驶员、押运员的安全告知记录。

1.4车辆管理

1.4.1抽样检查车辆近12个月内车辆维护情况,应有车辆维护计划和维护记录,维护频次应符合危货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制度的要求。

1.4.2抽样检查近期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相关设备技术状况及卫星定位装置检查记录,在每次运输前应有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记录。

1.4.3抽样检查每次起运前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的记录,每次起运前都应有检查记录。

1.4.4抽样检查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应一车一档,记录车辆从购置到退出运输市场的全过程,内容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辆主要零部件更换、车辆变更、行驶里程、对车辆造成损伤的交通事故等。

1.5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管理

1.5.1抽样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的检验合格证书及相关安全附件校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1.5.2抽样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压力容器的检验合格证书及报告,检验合格证及报告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1.5.3抽样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的检验合格证书及报告,检验合格证书及报告应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且在有效期内。

1.5.4检查企业常压罐体清洗置换合同文件,如果企业更换常压罐体的充装介质需要清洗(置换),应选择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

1.6电子运单管理

1.6.1抽样检查运单系统、动态监控系统、运单等信息,企业每次运输任务应制定运单或者电子运单。

1.6.2抽样检查电子运单填写情况,运单填写应符合JT/T617.5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1.6.3抽样比对运单、车辆运行轨迹、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罐体适装介质等信息,企业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且与运单填写内容一致。

1.7动态监控管理

1.7.1检查动态监控值班记录,动态监控时间应覆盖车辆运营时段,有动态监控人员交接班记录。

1.7.2检查企业动态监控报警阈值设定情况,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离线、漂移、轨迹完整率,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和速度等阈值。

1.7.3检查动态监控人员对动态监控平台的使用和操作情况,动态监控人员应能熟练完成实时监控、指令下发、轨迹回放、统计分析等操作。

1.7.4抽样检查近期动态监控平台中记录的各类违法违规报警信息,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

1.7.5抽样检查近期动态监控平台中驾驶员各类违法违规报警记录的统计情况,对报警次数多的重点驾驶员应有重点监控和安全培训记录。

1.7.6检查动态监控平台中车辆接入情况,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应有效接入危货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危货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1.7.7检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在动态监控平台的录入情况,相关信息应准确、完整。

1.7.8危货运输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动态监控的,检查企业近期内部动态监控处置情况,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违规行为均应及时进行处理。

1.8应急体系

1.8.1检查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记录,企业应急预案应进行评审或者论证,有相应的评审或者论证记录。

1.8.2检查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企业应急预案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8.3检查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证明材料,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1.8.4检查应急救援器材维护保养记录,企业应定期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1.8.5检查应急值班制度和值班记录,企业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品运输单位应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h应急值班。

2、现场技术管理

2.1车辆

2.1.1抽样检查随车携带的证件,道路运输证、危险货物运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等证件应齐全、有效,车辆审验应在有效期内。

2.1.2抽样检查车辆、相关安全设备的技术状况,车辆及相关安全设备技术状况应良好。

2.1.3抽样检查车辆粘贴或悬挂的标志牌和标记,粘贴或悬挂的菱形标志牌、矩形标志牌和标记应符合JT/T617.5—2018中第7章的要求。

2.1.4抽样检查车辆配备的灭火器具,配备的灭火器具应符合JT/T617.7—2018中4.3的要求。

2.1.5抽样检查车辆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JT/T617.7—2018中4.4的要求。

2.1.6抽样检查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的安装情况,车载终端应符合JT/T794—2019中第7章的要求,且不存在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等情况。

2.2停车场及设施设备

2.2.1检查停车场的标志,停车场地应封闭管理,并设有明显标志。

2.2.2危货运输企业承运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检查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车辆的停车区域,应设立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牌。

2.2.3检查停车场配备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危货运输企业应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应急救援器材,有专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