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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车押运员兼职驾驶员,记6分!

发表于:2024-5-7 浏览次数:162

5月5日,四川白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了一起危险品车辆驾驶员未取得危险品运输从业资质,押运员兼职驾驶员,实习期间内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当日上午10时,大队执勤民警辅警在辖区甘白路治安卡点,检查时发现一辆川T2***3号牌的危险品运输重型罐式货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室内仅有一人。

为进一步核实情况,执勤民警要求驾驶员尼某靠边停车并出示相关证件,经查,尼某未取得危化品运输从业资质,押运员兼职驾驶员的情况,且尼某存在实习期间内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执勤民警辅警立即对该车证件进行证据登记保存,要求押运尼某停止危险化学品运输。


民警辅警现场对尼某进行了严厉的交通安全教育,尼某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3款(第4种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8条第1项; 白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尼某罚款:200元。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3款(第4种行为)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0条:白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尼某罚款:200 记分: 6分。

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根据上述规定,白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人员随即通知当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前来现场展开调查,并将大队采集的证据材料一并移交,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作进一步处理。